訴訟時效過了後又同意履行的怎麼計算?
一、訴訟時效過了後又同意履行的怎麼計算?
訴訟時效過了後又同意履行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訴訟時效的分類
1、一般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爲3年。
2、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四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爲二十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公民與他人發生了民事糾紛的,可以透過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等方式解決的,在提交訴訟請求時法院也是會調查案件是否超過的訴訟時效,如果債務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又同意履行償還義務時就表示重新認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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