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撤訴不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起訴後撤訴不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起訴後申請撤訴訴訟時效是需要中斷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爲。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透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處於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請撤訴,但他的撤訴並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
(3)撤訴必須合法
(4)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
(5)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6)必須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民事撤訴的後果
1、撤訴申請被法庭裁定準許後,訴訟即告終結,亦即終結審判程序。
撤訴本身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中的一種重要的結案方式。而且從服判息訟,構建社會和諧的視角來看,撤訴的社會效果似乎僅次於調解。
2、在訴訟程序上視爲從未起訴,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則原告仍有權再次起訴或者上訴。
因爲撤訴僅僅是在程序上予以終結,對原、被告、第三人,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之間所訴爭事實的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並未作實質性處理,故原告或上訴人所撤回的也只是起訴或上訴的的訴訟權利而已,並不是放棄其實體權利,原告在撤訴後一定期間內可以隨時起訴(婚姻案件法律規定如無特別情況,原告撤訴後在六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屬於例外),亦不違反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3、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在司法實踐乃至於法律學界仍有不少爭議。通說認爲,撤訴也是起訴的一種,是當事人行使訴權,主張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方式,既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中有起訴,那麼撤訴亦不能例外,不能僅僅將撤訴理解爲“視爲從未起訴”,從而造成本來時效中斷而可以支援的案件而駁回了當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造成錯誤的裁判。《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民法通則》對當事人撤訴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沒有明文規定,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也未予以明確。但是,在某些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案件受理後,經過法官的庭前工作或者當事人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在開庭宣判之前原、被告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已經達成協議,或者已經按照該協議履行了義務,但法院卻按撤訴來終結案件。這種做法不僅混淆了撤訴與調解結案的界限,而且使原告客觀上否定了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同時也把已經達成的協議或者已經實現了的訴訟請求給否定了。這是自互矛盾的結案形式,在實踐中應給予堅決杜絕。
可見,認爲撤訴不中斷訴訟時效的這種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所以說,即便在撤訴之後也不是沒有機會重新提起訴訟了,而且在理論上不會因爲訴訟時效的問題受到任何限制,除非原告在正常情況下延誤了訴訟時效。只不過,原告也要充分考慮清楚撤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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