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撤訴是否能中斷訴訟時效
一、起訴後撤訴是否能中斷訴訟時效?
起訴後撤訴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當事人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即表示當事人已經積極行使了自己的請求權。基於訴訟時效設立的法律基礎,可見訴訟時效只是爲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請求權,保護貿易雙方的權利。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撤訴後,當事人已經用自己的行爲表明了沒有放棄請求權的態度,雖然可能部分案件存在當事人爲保留訴訟時效起訴即撤訴的情形存在,但是不能以權利人的訴訟主張沒有傳遞給義務人爲由否定當事人訴訟行爲的意義。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只要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不論撤訴與否,不論起訴的意思表示是否傳遞到義務人,都應該視爲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都應當然的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爲,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爲,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爲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爲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爲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三、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爲: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爲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起訴和撤訴都是原告根據當時的情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表達形式,就像是撤訴,對方已經同意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原告做出特殊的這種決定也是很明智的,就是說起訴和撤訴都是維權,因此,撤訴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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