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應當由公務員本人提出嗎
一、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應當由公務員本人提出嗎?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應當由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爲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
《公務員申訴規定》
第十九條 複覈、申訴、再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爲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
第二十條受理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訴、再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訴、再申訴,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申訴、再申訴事項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受理範圍;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四)屬於受理機關管轄;
(五)申訴材料齊備。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申訴、再申訴,不予受理。
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限期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在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提出撤回複覈、申訴和再申訴的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受理機關在接到申請人關於撤回複覈、申訴和再申訴的書面申請後,可以決定終結處理工作,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訴機關。
二、公務員申訴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公務員申訴規定》
第十四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複覈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覈定爲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所稱“規定”,是指“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 公務員申請複覈,應當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書面申請。在複覈決定作出前,申請複覈的公務員不得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公務員對複覈結果不服的,應當自接到複覈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覈,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公務員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接到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再申訴。
第十七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和再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同時提交原人事處理決定、複覈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等材料的複印件。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聯繫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機關的名稱;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如果公務員對人事部門的處分決定有爭議,在申請申訴之前也可以先向人事部門申請複覈,對複覈決定有爭議的可申請申訴。但行政單位人事部門也不會隨便對公務員進行行政處分的,所有的行政處分都應該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的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案外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保護的途徑通常有兩種:一是案外人作爲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二是案外人作爲當事人申請啓動再審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案外人由於不能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原生效法律文書侵犯其自身...
-
民事訴訟抗訴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抗訴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
-
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透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
-
租賃合同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合理的行爲嗎?
一、租賃合同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合理的行爲嗎?是合理的行爲。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