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期間是否可以開庭
當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糾紛或者不法侵害的時候,我們需要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有權限受理案件。我國法律規定了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的案件只有所屬的法院享有對案件的審判的權利。當我們對於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時候,可以要求裁定,對裁定結果不滿可以上訴。那麼,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期間是否可以開庭?
一、管轄權異議什麼時候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期限是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當事人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三、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期間是否可以開庭?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爲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
當我們對於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時候,可以申請裁定,裁定結果15日內作出。若對於裁定結果不滿,則可以在10日內進行上訴。只有對於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得出確切的結果,才能確定管轄的法院,所以一般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期間是不可以進行開庭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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