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無權代理定立的合同效力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爲。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相比較,除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並無差別。例如,倘若行爲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爲,就不屬於無權代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第一,行爲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爲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爲,但並沒有代理權。
第二,行爲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範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爲人越權代理。
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爲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爲的無權代理。
從這三種無權代理的情形來看,第三種情況實際上可以歸人第一種情況之中,因爲在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爲人就喪失了代理權,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爲,就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不過,在第三種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曾經享有過代理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爲,比在第一種情況下更容易成立表見代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雖然代理人並沒有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爲有可能對被代理人帶來利益。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將所有的無權代理行爲都宣告無效,有時候會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鑑於此,《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民法典》對無權代理做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無權代理將會因不同情形而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首先,對於行爲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爲,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爲有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爲即不能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爲人自行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爲,既可以向無權代理人爲之,也可以向與無權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爲的第三人作出。追認行爲通常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透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明確地向行爲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爲。不過,被代理人雖未明確表示追認,但其透過自己的行爲表示追認的,例如主動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規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其中規定的債權,也應產生追認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嗣後被代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再次,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於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爲,相對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銷權。相對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應當向被代理人作出。當然,如果善意相對人撤銷該合同的,因追認的對象不復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認權,因而也無需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後,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於此情形,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該代理行爲都確定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以上是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民法總則關於無權代理定立的合同效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合同現在在我們生活中越來越重要,希望能夠遵守法律訂立合同,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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