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出軌規定是什麼
婚內出軌,屬於違法與不忠,存在情理上的過錯,在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應少分或不分,同時無過錯方可以主張賠償。
現就可以主張賠償的理由予以闡述:
1、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
2、出軌行爲嚴格說還不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四種可請求賠償的過錯行爲: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雖然明顯存在對無過錯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來維權(請求賠償)法律支援度還不夠硬實。
3、雖然出軌沒有列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可請求賠償的過錯範圍,但出軌有外遇是違法行爲(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或不忠行爲,違法與不忠即屬於過錯(法理轉換關係)。
4、關於夫妻不忠行爲,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或“出軌”,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爲,即:通姦、同居、重婚。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綜上所述,根據新婚姻法關於出軌規定,因爲出軌導致離婚的,如果是男方的過錯,則應該向女方支付精神損失賠償。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女方可以得到適當的照顧。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作出判決。一般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支援女方訴訟請求的。
現在社會上,有很多離婚案件起因都是夫妻一方出軌,對婚姻不忠,作爲受害方,是有權請求訴訟離婚並且要求支付精神損失賠償。而法院在判決此類離婚案件時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也會適當照顧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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