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純獲利益的行爲是否有效?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人是不具備民事行爲的,如兒童、殘疾或者精神有問題的人等等,這些人一般需要交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民事行爲。由此有時也會產生一些問題,針對這一內容,下面小編將爲大家介紹一些法律知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純獲利益的行爲是否有效?
一、民法總則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純獲利益的行爲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以,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也無效,只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纔有效。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一)當事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爲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脫成爲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二)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我們可以得出答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是無效的。所以,如果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了純獲利益的合同,那麼也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只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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