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哪些訴訟請求不適用時效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中重要構成部分,根據最新實施的民法總則,普通訴訟時效是三年。當事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開始計算,超過三年法院通常不會受理。當然也有特殊情況,訴訟時效可以適當延長。對於民事糾紛當事人來說,要牢記時效方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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