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47條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147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147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爲的一種。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法定撤銷事由,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爲,是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爲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爲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於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爲。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爲歸於消滅。
二、《民法典》總則的定義
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爲、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三、重大誤解《民法典》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爲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着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爲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爲,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爲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爲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爲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爲負責,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故意與對方訂立看似與實際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並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正是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的錯誤,並基於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爲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民法典》第147條規定了由於重大誤解簽署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有4點,必須全部滿足纔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在簽訂合同後雙方有爭執並且滿足構成重大誤解的全部條件,可以透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申請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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