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都包括誰?
未成年人的身心還未發育完善,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按照規定,在日常生活中,父母應該盡到監護的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一點在我國的民法典中有明確說明,當然,監護人的範圍不限於父母,那麼民法典規定監護人都包括誰?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民法典規定監護人都包括誰?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怎麼確定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三、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爲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的。
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綜上所述,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去世,民法典規定監護人可以是祖父母或者街道居委會。另外,對於限制行爲能力的成年人,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其監護人。當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導致被監護人發生人身傷害的,有關部門可以取消監護人資格,指定相關機構承擔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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