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應該怎麼處理拆遷
一、房屋拆遷糾紛應該怎麼處理拆遷?
拆遷糾紛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拆遷糾紛申請行政複議需遵守哪些規定?
1、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三、拆遷糾紛行政複議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四、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房屋拆遷糾紛該如何處理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透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
2、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如採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遷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有任何不服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以上就是關於房屋拆遷糾紛應該怎麼處理拆遷的相關介紹。如果您遇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得到律師的幫助,可以透過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與律師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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