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哪條規定訴訟中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爲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爲;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爲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指的是法院在受理了案件以後作出判決之前,可以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是增值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來說是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財產保全,但特殊情況下,法院也可以裁定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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