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
一、當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
通常是不能出庭作證的。出庭作證是證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出席法庭並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庭提供證言的活動。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這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是有非常關鍵作用的。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證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覈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申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准許,也可以發問。審判人員認爲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
2、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審判長對於向證人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對於控辯雙方認爲對方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並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援或者駁回。向證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不得旁聽本案的審理。
3、被告人、證人對同一事實的陳述有矛盾需要對質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傳喚有關被告人、證人同時到庭對質。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爲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公訴人應當當庭宣讀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確實需要證人出庭陳述的,公訴人應當要求延期審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證人到庭提供證言和接受質證。證人出庭作證,應給予適當的物質補償,並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當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通常是不會被受理的,一般是需要提前向法院提出需要證人作證的申請的並且被法院所受理的纔是合理的行爲,否則法院是有權拒絕當事人提出的要求證作證的申請的。證人的證詞必須是保證真實有效的,否則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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