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作爲雙方證人出庭作證嗎
一、證人可以作爲雙方證人出庭作證嗎?
證人可以作爲雙方證人出庭作證的,但陳述的內容不能前後矛盾,因爲證人作出前後矛盾的證言的法院是不予採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當事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只要知道案件情況的,就可以作爲證人。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是什麼?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涉及證人出庭作證具體操作程序的規定有3條(分別是第54條第一、二款,第55條,第58條)。具體程序是:
(1)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三、證人作僞證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僞證行爲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二)僞證行爲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三)僞證行爲造成冤、假、錯案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經濟犯罪分子銷燬罪證或得製造僞證的。
(五)出於僞證行爲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六)僞證行爲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其實,一位證人爲雙方作證的這種情況也不是不可能發生的,比如證人恰好在特定的時機內看到了原被告雙方出現的時間和地點,出庭作證的時候,證人只需要把自己看到的內容如實地陳述出來即可,不能按照原被告的個人意願去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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