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可以出庭作證旁聽嗎?
一、刑事證人可以出庭作證旁聽嗎?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9條明確規定:證人、鑑定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後,審判長應當告其退庭。證人、鑑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據此,即使是出庭作證的證人,作證後也不得旁聽,而必須退庭。
2、證人不得旁聽本案審理,目的是保障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
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避免證人受到其他證人或其他證據影響,改變或裁剪自己的證言。作爲一種言詞證據,證人證言帶有一定的主觀意識,極易受到外界資訊的干擾和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證人進行適當隔離,除了其在庭審中出庭作證期間外,其餘時間不允許旁聽案件審理。如此要求,符合心理學和認識論規律,有助於保障證人證言的可信度。
3、這一要求,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而且同樣適用於民事訴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8條規定: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2、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聯邦證據規則》第615條規定: 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法院應當命令證人退庭,以使他們不能聽到其他證人的證言。法院也可以自動作出該命令。
關於當事人是否具備旁聽資格,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規定,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透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
二、哪些人員不能旁聽庭審?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證人、鑑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
在刑事案件當中,有可能會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在證人出庭作證之前不能夠旁聽庭審,關於這一方面作爲審判長應當告知證人,必須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否則將是屬於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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