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管轄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開庭後可以申請延期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透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開庭後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二是達成調解協議要自願。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即時判決。
2、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3、合法原則。
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應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也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如《民法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不是必須透過起訴的方式處理,協商、申請仲裁都是處理租賃合同糾紛最常見的方式。若當事人選擇起訴處理租賃合同糾紛,肯定要先確定了管轄法院,因爲在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是不會受理原告訴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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