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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有效期只有一個月嗎?

一、股權轉讓協議有效期只有一個月嗎?

股權轉讓協議有效期只有一個月嗎?

不是,股權轉讓協議有效期從簽署股權轉讓協議開始到股權轉讓協議結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依據公司章程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屬於違約行爲,其他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起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是對公司侵權行爲,公司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股東因此提起代表訴訟的,亦適用該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給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起算。

二、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價格

股權轉讓價格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以下幾方面事實作爲依據:

1、一是以股權的真實價值爲依據。

股權的真實價值,即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資產的價值。

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權的價值應等同於公司整體資產的價值,而公司的資產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實際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權所構成。故股權轉讓實質上是對公司資產的轉讓,按照等價的交易原則,其轉讓價格應等同於被轉讓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資產的價值,這是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最常用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股權具有財產權和社員權的雙重屬性,故股權中所包含的某些權利如分紅權、資產分配權等,雖然與股東的經濟利益有一定關係,但其權利的基礎是股東的成員身份,故其權利價值無法以貨幣方式來衡量,在各方當事人沒有相應約定的情況下,上述權利不應計入股權轉讓的價值範圍。

2、二是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爲依據。

在某些情況下,股權轉讓的價格可能與其真實價值不符,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股權轉讓的當事人可能脫離股權的真實價值而另行確定股權的轉讓價格。根據自願平等的合同原則,當事人自行確定轉讓價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權利,故在沒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即使轉讓各方當事人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與股權真實價值不符,只要此種約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亦可以作爲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

3、三是以工商登記材料的記載爲依據。

工商登記作爲企業內部狀況對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應得到足夠的尊重,工商登記材料中所記載的股東持股狀況、出資數額和股權價值是公司債權人向公司和股東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也是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原因之一。考慮到受讓股權後,新股東可能會產生對外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風險,而此類風險的大小則基本按照工商登記材料的記載予以確定。因此,從保護債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工商登記材料中所記載的股權轉讓價格,也應當成爲重要依據。

4、四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爲依據。

在審判實踐中,還可能發生當事人簽訂的多份股權轉讓合同中,有某些合同應屬無效的情況。此時即使無效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爲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否則即有鼓勵和縱容當事人違法的嫌疑。在此情況下,應當在考慮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權的真實價值,是否亦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爲確認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當然,如有效合同確實無法作爲確認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則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由法院啓動評估程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在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的規定中,此時要分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股權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的程序是不一樣的,因爲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比較強,此時需要透過其他股東的同意纔可以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