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法院取證嗎?
一、撤銷仲裁裁決法院取證嗎?
是。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一年時效並非絕對。在一定條件下,超出一年仍然可以申請仲裁,這類情形包括:
勞動爭議發生後一年之內,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在這些情形下,一年時效期間發生中斷,仲裁時效期間自勞動者主張權利、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時起重新計算一年期間。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者可隨時提出仲裁申請。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對法院裁決的結果不同意的情況,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撤銷仲裁,並且法院會決定是否撤銷,提出撤銷的情況包括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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