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欺詐銷售怎麼處理?
一、房屋欺詐銷售怎麼處理?
房屋欺詐銷售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因此,如果屬於上述商品房欺詐情形,購房者不僅可以解除合同,還能要求退還雙倍房款。如果不屬於上述商品房欺詐情形,那麼則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但不能要求雙倍房款。
二、判斷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的條件是什麼?
1、行爲的手段。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6年3月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的規定,對欺詐消費者行爲的認定,應當採用客觀方法,即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加以判斷,並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爲,如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爲的後果。制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目的是遏制經營欺詐和維護市場秩序,所以,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是實施這種制裁的充分、必要條件,但這並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損害發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經營者的行爲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爲欺詐。
3、行爲的主觀方面。欺詐,是指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爲,但在《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中規定了五種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的例外情況。對於商品房這一較爲特殊的商品而言,由於其生產週期長、環節多、價格高等特點,不能簡單地照搬以上幾個因素而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爲定性爲“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
對於房屋欺詐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欺詐行爲所認定的違法事實和責任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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