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是否合法?
一、被告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是否合法?
被告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是合法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民訴法對於原被告,採取的是兩種不同的確認標準。對於原告,採用“適-格說”,也就說原告必須是適-格、正確的,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而對於被告,採用的是“表示說”的標準,對被告僅僅要求“明確”,沒有要求被告必須適格或正確,只要求是明確、具體。
二、起訴狀應當記明哪些事項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該條對“明確的被告”作出進一步細化,也就是說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自然情況或者工商登記情況,使發生爭議的對方的主體特定化。
原告提供的確定被告的身份資訊,必須足以使被告與其他人區分開來。民訴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旨在避免發生由於被告身份不確定,無法送達、無人應訴、無法開庭審判的情況,同時也可以避免損害無關第三人利益的現象。
如果原告不能明確指出被告,法院就無法啓動審理程序。法院只有啓動了審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適-格。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享有了起訴權,其訴就是合法的。
法院審查後認爲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此時因被告不適-格,用裁定駁回起訴否定原告的訴權,無形中對原告提出了過高要求,違反了立法的本意。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說原告不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那麼是可以被駁回起訴的,同時,如果被告的主體資格已不適合,那麼對於法院來說,也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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