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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的法律規定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有明確的追訴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②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
如果20年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上述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時效期限上的具體體現。因爲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於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一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達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刑就越高。

追訴時效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