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後代表可以結案了嗎?
一、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後代表可以結案了嗎?
1、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後代表可以結案了,已發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爲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2、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異議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那麼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可能會被人民法院查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二、法院什麼情形下會先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民事、行政糾紛案件被法院審結之後法院通常會下發裁定、判決書,此類文書無疑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若是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並不執行文書之中規定的相關內容,那麼法院可能會出具執行裁定書,來強制要求被執行人執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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