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補充協議強制執行公證是否有法律效力?
擔保合同可以由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擔保合同是否可作爲公證債權文書,可從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有效以及擔保人自願放棄訴權並接受強制執行措施兩方面進行論證。
司法解釋規定“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範圍爲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援”,明確擔保合同可以被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同時,主債權合同未經公證並不影響擔保合同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擔保合同雖在效力上與主債權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在主債權合同存續且有效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單獨就擔保合同辦理公證債權文書,以賦予擔保合同的強制執行效力。
二、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何?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爲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規定期限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規定期限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覈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覈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規定期限內啓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總而言之,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過審查,情況緊急需要當機執行的,可以立即採取措施。執行局在收到申請後,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向被執行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按照法院下發的裁決書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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