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簽訂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情況下都寫這麼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原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就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實實際操作上,“補充協議”的效力往往高於原合同。
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資訊: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需全面具體;
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
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契約,倡導的是意思自治,即在不違《民法典》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的具體內容條款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民事合同到期後其權利義務即終止,合同終止後就不存在補充協議的問題,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已終止的合同有新的意思表示要達成合意,那麼合同當事人簽訂的所謂“補充協議”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應當分情況而定,如果補充協議只是對主合同除期限之外的部分條款作的補充性約定,則該補充協議可能因爲主合同到期終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一種情況是補償協議本所就是對主合同期限及主要條款作出的約定,即爲一份新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簽訂的補充協議具有具有法律效應。因爲補充協議同樣是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出現不一致的地方,或者有矛盾,那麼則應以補充協議爲主,他優先於主協議。如果是附加條款,比如主合同無效合同補充協議則無效,則效力低於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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