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結案和判決結案區別是什麼?
一、調解結案和判決結案區別是什麼?
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爲相結合的結果。《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4、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調解的效力與判決的效力相同,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結案後在對方不履行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因此可以放心地選擇調解或判決結案。
二、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的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應當注意的是,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二者並不是完全沒有關係。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繫表現爲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第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調解結案和判決結案是結案的兩種方式,首先選擇調解,調解不成功才進行判決,但是兩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都具有強制的執行效力,法院調解和訴訟和解也是不同的,兩者的性質還有效力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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