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前調解需要多久,與立案調解有什麼區別?
一、民事訴訟立案前調解需要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和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和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得出,調解的程序是依照當事人的意願來決定是否進行調解。法律沒有規定調解的時間,在司法實踐中,調解程序一般是1天。
二、民事訴訟立案前調解與立案調解有什麼區別?
立案調解,又稱民事案件速裁,是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審判庭之前,由立案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化解民事糾紛的訴訟活動。立案調解工作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負責。立案調解將簡易民事案件化解於立案階段,其前提是民事糾紛已經立案,調解案件的人員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立案調解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案件移送審判業務庭繼續審理。
立案調解與訴前調解的功能都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但兩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區別。
一是調解糾紛的性質不同。立案調解是訴訟調解,訴前調解是人民調解。
二是調解對象不同。立案調解的對象是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訴前調解的對象是當事人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並未立案受理,而是轉交“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調解的矛盾糾紛。
三是主持調解的人員不同。立案調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組織進行的,訴前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調解員主持的。
四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立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手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立案前調解適用於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在現實生活中使用的頻率也是比較高的,民事訴訟案件立案前調解不僅可以讓我們解決民事訴訟案件變得更加的方便快捷,同時,也是一種節約社會物資的有效方式,事實上,有些案件是不一定非要經過法院審判的程序纔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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