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時訴訟時效抗辯提出時間是多久?
一、再審時訴訟時效抗辯提出時間是多久?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出現這四種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爲“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適用其規定。
二、哪些情況不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後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8、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已申請外國法院或港澳臺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9、已經本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 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再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必須要提供新的證據,並且該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的請求權過了訴訟期。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不合適;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經履行完畢;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提供證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出再審。出現上述的情況都不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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