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抗辯時間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時效抗辯時間是多久?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二、民事訴訟程序執行的條件和特點是什麼?
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①必須具有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②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
③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執行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①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無論生效的法律文書是由何種機構作出的,凡應透過民事執行程序加以實現的,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
②執行程序的目的在於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內容。
③執行手段具有強制性。
當事人既可以在一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在二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發生時,應該具備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該文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存在負有義務的一方,故意拖延,逃避,拒絕履行義務。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執行權是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的,執行手段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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