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具體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等。
二、法院採取強制執行後對方有什麼後果
通常法院受理被申請人的申請後不會立刻採取強制執行,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可以知道,法院受理後會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的確定義務,對方有履行能力卻在期限內不履行或者明確拒絕履行的,纔會採取強制執行。
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後,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的,或者查明有以下情況逃避執行的,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按情節輕重,處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單處或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無償、不合理交易價格轉移財產,致使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損貨或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法院擔保的財產的;
3、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但是卻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4、與他人串通,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下列時間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情形的除外:法律文書規定履行的,從該時間的最後一日起的兩年內;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時間的最後一日起的兩年內;沒有規定履行時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做某種事情(履行不作爲義務)的,則從其違反該規定時起的兩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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