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取樣程序是怎樣的
當我們需要見證人員幫助我們見證某樣東西或者時間的時候,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具體的見證取樣程序要以下六方面:
1、取樣和送檢人由施工單位有資格的人員擔任,取樣和送樣見證人由建設單位書面授權,委派具有資格的建設或監理人員1~2名擔任。
2、建設單位應向工程受監督的質量監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及見證人授權書》。
3、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現場進行原材料及施工試驗項目取樣時,見證人員必須在旁見證。
4、見證人員應對試樣進行監護,並與取樣人一起將試樣交於檢測人員或採取有效的封樣措施送樣。
5、檢測單位在接受委託檢驗任務時,須由送檢單位填寫委託單,見證人員檢查委託單上的簽名。
6、檢測單位應在檢驗報告單備註欄中註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姓名,發現試樣不合格情況時首先要通知見證單位。
根據建設部建(2000)211號《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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