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勞動官司受理開庭時間有明確規定嗎?
一、二審勞動官司受理開庭時間有明確規定嗎?
二審勞動官司受理開庭時間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審理結束的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要走哪些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繫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需要範本的看這邊:《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二)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後應宣佈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然後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注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兩類勞動爭議是一裁終局的,一是小額訴訟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具體有: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
5、國家對相關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案件,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
單位若是不按照約定發放工資,或者是職員離職單位並不發放補償金等情形,勞動者是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該請求在被受理之後,一般會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理結束。若是在宣判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那麼可以在限定期限內提出再審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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