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利害關係人包括什麼?
一、民事訴訟中利害關係人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中利害關係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等。利害關係人,是指對於訴訟標的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人。直接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或可能被提起訴訟。間接的利害關係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當事人一方的敗訴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後果時,可以參加到訴訟中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二、利害關係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一般意義上因果關係是指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是事物之間普遍聯繫的表現,是一種自然現實。但是,對於法律而言,這種作爲純粹自然現實的因果關係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作爲法律現實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透過立法或司法活動確認的、作爲承擔法律責任之基礎的、存在於加害行爲與加害結果之間的聯繫。顯然,作爲“法律上利害關係”構成要件之一的因果關係必定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當然,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以作爲自然現實的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爲基礎,是立法者或法官根據社會一般經驗和普遍承認的價值觀擬製的結果。
法院於行政訴訟活動中,既審查作爲行政訴訟前置問題構成要件之一的法律上因果關係,又須對“客觀”上法律上因果關係是否實際成立進行審查。在立案審查階段法院對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形式審查;而在立案後的審判活動過程中對法律上因果關係的判定則是實質審查。我們必須對這兩種因果關係的審查作出明確的劃分,因爲這不僅牽涉到可能造成法院重複審查,而且關涉到法院對兩種審查結果的不同處置問題。如果形式審查後認定不符合作爲前置問題構成要件之一的法律上因果關係,則裁定不予以受理;如果實質審查後認定不成立法律上因果關係,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還有,形式審查只確定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質”即是否成立;實質審查不僅要認定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質”即是否成立,而且還要認定法律上因果關係的“量”即程度,進而爲確定責任比例提供理論指導。
利害關係人包括哪些類型的人羣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在許多案件中對於利害關係人的確認還是有着很多模糊地方,因此一旦利害關係人無法界定清楚的,需要及時向法院尋求幫助來進行準確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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