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止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民事訴訟中止的情形包括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規定了下列幾種適用訴訟中止的情形:
1.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貸案件訴訟中止的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釋廢止,新的司法解釋中上述規定已被刪除)
2.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爲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爲或者採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後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訴訟。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後,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後,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爲,在訴訟程序恢復後繼續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有效。
二、民事訴訟終結有哪些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的中止與訴訟的終結是完全不一樣的,中止可能是因爲一些原因,導致訴訟不能繼續進行,從而需要暫停訴訟,而在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後,那麼也是可以恢復訴訟,繼續對案件作出審判。不過在訴訟終結的情況下,那就會導致案件的終止,之後不會繼續作出審理,除非當事人又格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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