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種類是怎樣的?
一、民事裁定的種類是怎樣的?
民事裁定的種類包括撤訴的裁定,還有就是駁回起訴的裁定等等。民事判決的概念和種類。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稱爲判決。
民事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作出。法院依據一定的格式以解決案件實體問題爲主要內容而作出的法律文書稱爲判決書,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案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也是訴訟中的重要法律文書。
二、民事判決分類是什麼?
民事判決按不同的標準、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類:
1、民事判決就其所解決的訴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爲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給付判決是確定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責令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的判決。給付判決的特點是它使當事人一方產生實體義務,如果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判決是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決。例如,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收養關係的判決;變更判決是變更當事人之間原有法律關係的判決,如准予離婚的判決。
2、民事判決就其解決案件的全部或一部爭議,可分爲全部判決和一部判決。全部判決是在案件全部審理結束後,針對當事人之間所有的爭議依法作出的判決。一部判決又稱部分判決,是指對案件一部分爭議作出的判決。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實和權利義務關係具有相對獨立性,當這部分事實確已查清時,可以先行作出判決。部分判決先行解決一部分爭議,有助於加速整個訴訟的過程。
3、民事判決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出庭,分爲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在雙方當事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蔘加法庭審理後作出的判決,叫對席判決。缺席判決是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參加法庭審理的情況作出的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原告成爲反訴之訴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決。
4、民事判決根據其案件的審理程序,可分爲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地方各級法院適用對第一審程序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是一審判決。中級以上法院適用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是二審判決。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原則,故二審判決也叫終審判決。再審判決是案件原審法院或其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後所作的判決。
5、民事判決就其解決案件的結果,分爲肯定判決和否定判決。肯定判決是准許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也就是原告獲得勝訴的判決。否定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也就是原告敗訴的判決。
對民事判決進行分類在理論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同的判決具有自身的特點,其作出的條件和適用的情況不同,訴訟程序也有區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民事案件在進行審理完畢之後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比如說能夠判決的話就適用民事判決,不能判決可以適用民事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是准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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