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民事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和受理。
(二)仲裁庭的組成。
(三)開庭和裁決。
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調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調解,是指仲裁庭調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也可按雙方當事人的要求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民事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啓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民事訴訟符合規定可緩、減、免交訴訟費。
有關民事仲裁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民事事項本身而定的,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來提出仲裁事項,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律師可以根據自己的法律適用來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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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有什麼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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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