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損害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一、消費者損害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1、消費者的消費性質屬於生活消費
消費者的生活消費包括兩類:一是物質資料的消費,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質消費。二是精神消費,如旅遊、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費。
2、消費者的消費客體是商品和服務
商品,指的是與生活消費有關的並透過流透過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經過加工製作,也不管其是否爲動產或不動產。(服務,指的是與生活消費有關的有償提供的可供消費者利用的任何種類的服務。
3、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關於商品的消費,即購買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費者購買商品用於自身的消費,也包括購買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關於服務的消費,不僅包括自己付費自己接受服務,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費自己接受服務。不論是商品的消費還是服務的消費,只要其有償獲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用於生活消費,就屬於消費者。
4、消費者的主體包括公民個人和進行生活消費的單位
生活消費主要是公民個人(含家庭)的消費,而且對公民個人的生活消費是保護的重點。但是,生活消費還包括單位的生活消費,因爲在一般情況下,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後都是由個人使用,有些單位還爲個人進行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
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對於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處罰
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爲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屬於欺詐行爲。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爲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爲。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佈。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佈相關行政處罰資訊。
消費者是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消費處理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造成了違法的行爲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情節嚴重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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