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費者的行爲主要是什麼
一、侵犯消費者的行爲主要是什麼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爲;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10、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1、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2、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3、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經營者有上述行爲,消費者可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向經營者提出索賠要求,索取賠償的數額應按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和接受服務的費用雙倍返還法。
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處理方法
1、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2、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後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經營者的違法行爲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於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3、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消費領域的刑事法律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兩方面的,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但是,針對不同的主體,消費者可以追究的責任不同。例如對於商品的銷售者,那麼就只有違約責任。要是生產者的話,則可以多半追究的是侵權責任。此外,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需民事賠償、予以行政處罰。只有極少數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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