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贈品造成損害可以要求索賠嗎
一、免費贈品造成損害可以要求索賠嗎
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所謂的“免費”只是商家爲了吸引消費者所採取的一種營銷手段,屬於商家經營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不能因爲是免費贈送而忽視了產品應有的性能和質量標準。因此,“免費”不能成爲商家減輕法律責任的理由。
買一贈一之類的行爲不是民法上純粹的無償贈予,而是一種有償的要約行爲。消費者按要求購物,實際上就與商家達成了“買一贈一”的合同, 這一合同成立後,商家便有義務提供贈品。這些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是合格的產品,而不能欺騙消費者。
二、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商品售出,概不負責”是錯誤的。《關於印發〈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通知》中規定,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是:
(1)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自行車、彩電等18種商品;
(2)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
(3)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4)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5)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可見,商品售出,消費者完全有權就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向銷售者交涉,而銷售者也完全有義務實行“三包”,不能採用“商品售出,概不負責”的態度和做法。
商家也是需要對其質量負責的。若因爲免費贈品給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了損害的話,那麼受害人也是可以向商家索賠的。在具體計算賠償的時候,需要結合實際造成的損害情況進行。當然要是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話,那麼還會追究商家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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