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訴訟時效可以中止嗎?
一、人身損害訴訟時效可以中止嗎?
是可以中止的;訴訟時效的中止,是在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屆滿時(最後六個月內),權利人因特定事由而無法行使其權利,訴訟時效不得完成,須待該事由結束後再經過一定期間(六個月)方可完成。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1、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係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於事件。
2、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並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法律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於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於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而適用於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三、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爲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於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爲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透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得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纔有公力決斷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務,仍享有受領保持力,債務人履行義務後,不得請求返還。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既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斷,但前提也是必須要和法律規定的條件是相符合的,而且中止之後的訴訟時效必須要等到中止的原因消除了之後,才能繼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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