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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訴訟時效可以嗎?

一、合同中止訴訟時效可以嗎?

合同中止訴訟時效可以嗎?

是可以的;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第一 不可抗力;

第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前述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合同訴訟中的證據有多少種分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爲以下幾類:

(1)書證,用文字記載人的思想或行爲以及用符號、圖表等表達一定的思想,其內容能夠證明事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2)物證,凡能夠以自己的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

(3)視聽資料,利用錄音、錄像所記錄的內容或者反映的圖像以及電子計算器儲存的數據和材料,作爲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這是將現代科學技術應用到訴訟中來的一種新證據。

(4)證人,瞭解案件情況並受人民法院傳喚出庭作證的人。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陳述,稱爲證人證言。證人證言一般應由證人到庭用口頭陳述,但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書面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鑑定結論,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根據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對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經過分析、鑑別後所作的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和物品等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

三、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麼、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爲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買賣合同中,買方與賣方簽了購銷鋼材的合同之後,合同所確定的鋼材價格上漲,賣方見如果仍按合同規定的價格交給買方,就會損失一大筆錢,於是,賣方就想提價,或毀約,或以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買方則不同意,堅持按事先規定的價格購買,雙方遂起糾紛。再如,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技術轉讓方已經與另一方簽訂了獨家許可合同。但見另外一方又欲高價受讓此技術,轉讓方則又將此技術許可給另外一方使用。獨家受許可方獲知後、要求轉讓方賠償損失。雙方之糾紛因此而起。可見,主觀點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爲,再由違約行爲導致糾紛的產生。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後往往存在着客觀原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裏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爲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範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採取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問題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糾紛。再如,由於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諸如履行地點不明確,質量規格不明確等情況,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就會引起糾紛。一項合同糾紛,有時由單純的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而引起的,有時則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合同糾紛、歸根到底是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相違背的,除非是一方當事人有意欺騙對方當事人。借糾紛而企圖獲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終止時發生糾紛是在所難免的。重要的是在發生糾紛之後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決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一般必須要和法律規定的條款相符合才能實施這種行爲,訴訟時效的規定是爲了可以更好的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但如果在中止了之後那麼就意味着再去訴訟的話那麼法院就不會再進行支援自己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