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醫患糾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和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醫護人員,必須要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方構成刑責;而隨意毆打義務人員,需要情節惡劣,擾亂公共秩序才構成刑責。
如今處於防控疫情的重要階段,爲了保障疫情期間正常的醫療秩序,認爲對於某些醫鬧行爲可以直接援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該條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礙公務罪屬於“行爲犯”,也就是說,無論傷醫行爲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隨意毆打醫生是否造成惡劣影響,只要實施這一行爲,即需要承擔刑責。當然,對於該罪名的適用條件更爲嚴格,其中最重要的適用條件有兩項:一看是否處於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二看醫護人員是否構成紅字會工作人員。
對此,觀點如下:
1、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之規定,突發事件分爲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四類,其中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而處於本次疫情中心的湖北武漢,毫無疑問適用“突發事件”這一情形。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字會法釋義》,所有依法履行職責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不限於編制屬於紅十字會的自有工作人員,還包括配合紅十字會履行法定職責的醫護等其他工作人員,都屬於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由此可見,正在履行救治工作的醫務人員,也屬於紅字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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