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患律師會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一、上海醫患律師會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和解
和解分爲兩種:一是與醫院談判解決;二是行政途徑解決。
(一)與醫院談判解決的實務技巧
1、首先帶患者身份證,到病歷檔案室複印、封存客觀病歷(《侵權責任法》61條),然後到醫務處反應所遇情況並要求院方馬上解決,時間越短我方在談判中越有優勢。在選擇院方接待人員時,最好直接找到醫務處主任或院長解決。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檢視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醫院不積極解決,患者應立刻去區衛生局或上級衛生局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解決。
2、談判開始時,律師需提出常規診療中出現的損害後果和醫務人員存在的過錯(有病歷資料和收費票據做爲證據支撐)。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後果,把積攢的情緒宣泄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在對照《侵權責任法》54條---64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資料書寫基本規範》後,最終提出賠償標準,雙方協商,我方滿意則順利解決。不滿意,則透過其它途徑解決。
(二)、行政途徑解決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後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衛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爲,要求衛生局儘快解決糾紛。如果衛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衛生廳投訴,並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訴訟
(一)訴前準備:
1、諮詢接待:醫療糾紛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較而言,專業性比較強,需要求患者帶全相關醫療文書。如初步判斷勝訴可能,可建議當事人先做因果關係鑑定,再到法院立案。
2、保全證據:包括複印封存病歷以及保全實物證據。封存病歷時注意封存袋一頭一尾都要貼上封條,並要求醫療機構出具封存證明;另外,對於疑似輸液、輸血或藥物等實物引起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封存。
3、屍檢:屍體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屍檢過程可以申請法醫參加;死者家屬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但要注意,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4、分析案情:主要從醫院及醫務人員資質、病歷的真實性、患者損害後果產生原因、醫療行爲是否符合診療規範、藥品及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問題等方面着手。
(二)訴訟過程
鑑定:鑑定時間爲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患者死亡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鑑定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傷殘等級鑑定、“三期”鑑定、文書鑑定、拆封鑑定、藥物質量檢測、醫療器械質量檢測、屍檢、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的關係鑑定等十幾項鑑定。
二、醫療糾紛如何防範
1、個體質量控制
臨牀醫護人員,包括醫技科室、藥劑人員多是在沒有外部監控條件下獨立操作、獨立決斷、獨立實施各種診療服務。因此,個體性自我控制就構成了醫療質量最基本的形式。其中,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學識、技能和經驗佔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個體質量控制一靠各級人員職責;二靠規章制度,工作程序,技術規程;三靠作風養成,靠紮紮實實的日常工作。
2、科室質量控制
從某種意義上說,科主任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決定了該學科的質量水平。科主任需要經常對各項醫療制度的執行情況、技術操作規程、診斷、治療情況、各個環節的服務進行分析、總結,對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防範措施。
3、院級及機關職能部門的醫療質量控制
醫院領導和機關職能部門在醫療質量管理中主要負責組織協調,並以不同形式參與醫療質量控制。一是透過日常業務活動進行質量檢查、組織協調;二是制訂醫院醫療質量監控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實施全院性的醫療質量檢查;監督醫院各科室和醫務人員執行醫療衛生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情況;三是針對醫療工作中發現的醫療缺陷和問題進行跟蹤檢查分析,並制訂改進措施。而醫務科、護理部要經常深入科室檢查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瞭解危重病人搶救及一般患者治療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現場協調解決,把醫療、護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
當公民的身體出現了疾病後,都會選擇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如果因爲一些原因造成了醫療事故後,也會給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在發生了醫療事故後一定要透過合法正規的途徑來解決,如果在透過協商無法解決時,也是可以透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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