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爲有哪些分類
一、侵權行爲有哪些分類
行爲人侵害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關於侵權行爲有如下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類——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
一般侵權行爲:指行爲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爲。 特殊侵權行爲:行爲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爲 .
2、按侵害對象分類——侵害財產和侵害人身。
侵害財產權行爲: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爲;侵害人身權行爲: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爲。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類——單獨侵權和共同侵權。
單獨侵權行爲:致害人僅爲一人的侵權行爲;共同侵權行爲:致害人爲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爲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爲性質分類——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
積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消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二、侵權行爲如何構成?
1、行爲的違法性。
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後果的行爲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並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爲、正當防衛行爲、緊急避險行爲等。所謂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後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
3、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侵權行爲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爲人的行爲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爲自己實施行爲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係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係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
5、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爲而言,過錯是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爲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爲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爲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爲之等。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爲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在侵權行爲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爲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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