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具體事實是什麼?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具體事實是什麼?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具體事實是存在透過暴力或者是捏造事實的相關方式侮辱和誹謗他人的行爲。誹謗罪與侮辱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爲;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行爲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說,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爲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說,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爲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侮辱罪的客體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爲內容的人格權。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之間的界限並不是特別的瞭解,確實這兩種犯罪行爲在犯罪構成要件上都是會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也是存在着一些本質方面的區別的。比如說誹謗罪的方式,只能夠透過口頭或者是文字,但是不能夠透過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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