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四要件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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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侵權四要件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 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在具體認定行爲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方面來確定:
1、行爲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爲人對於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媒體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名譽權案件爲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觀心態爲故意,我們可以輕易認定,但如果僅僅表現爲對所報道的事實調 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報道失實,其主觀心態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爲,新聞媒體作爲我國的社會監督主體,應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報道權,而不應過分要求新聞媒體 報道準確無誤。因爲基於我國國情,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一直髮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因此,我們應當鼓勵並支援新聞媒體繼續有效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2、行爲人行爲違法。對於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但是,筆者認爲,按照慣例,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於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雖然可以約束行爲人,但是違反這些規定,受害人並不得據此要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唯一可以救濟的途徑是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控告,要求主管機關對行爲人做出處理。
3、存在損害後果。由於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後果與一般侵 權後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爲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爲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爲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 被終止等。我國還沒有明文規定名譽權損害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而涉訴的名譽權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對於是否存在損害後果及後果嚴重性,沒有法定和統 一的衡量尺度,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爲之間有因果聯繫。因果聯繫一般表現爲直接和間接兩種,筆者認爲,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爲直接導致了損害後果,如果確定違法行爲與間接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聯繫,必然導致權利濫用,這也與名譽權保護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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