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高空墜物找哪個部門?
一、小區內高空墜物找哪個部門?
小區內高空墜物找住建部門以及物業進行解決。當發生高空墜物造成損害的,受損方應該首先儲存好現場,並及時報警。在警察到來前,對於現場遺落物,最好儲存原地不動,防止遺落物上存有的手印等證據特徵被破壞,同時注意聯繫目擊者,確定有關證人。警察到現場後,由警察處置現場,並查明遺落物的丟棄者,確定事故責任人。受傷者進入醫院救治,儘量向醫生進行詳細描述,對砸傷事件要有明確記載。
二、如何防範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純屬損人不利己,不僅不文明,還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業主要真正提高文明素質,樹立安全意識。呼籲市民從自己做起,將物品妥善放置,對安全隱患及早處理,把垃圾等物品放置到合適地方,以免發生墜落意外。同時,市民要定期對家裏所有門、窗,以及懸掛物等物品進行定期檢查牢固性,儘可能減少牆外懸掛、安裝物品。對於物業公司,應加強對物業服務的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置。
三、高空墜物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若能確定侵權責任人的,直接協商或起訴主張相關損害賠償。侵權責任人不能確定的,這就需要結合發生高空墜物的地點,以墜落物週轉建築物的高度等因素綜合判決排除不是侵權責任人,以此來確定可能的侵權責任人,再根據法律的規定主張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如果被高空墜物所傷,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保留相關的證據第一時間選擇報警處理。負責高空墜物的直接機構是當地的住建部門,在對案件現場進行調查後,不能直接確定責任人的,受害者有權將整棟建築物的業主都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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