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有哪個部門負責?
一、高空墜物有哪個部門負責?
高空墜物是由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的。不過,如果發生高空墜物後想要維權並不能直接去縣規劃局找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還是需要報案的,先透過派出所的調查確認侵權人之後,然後自己再提起民事訴訟維權。
高空墜物引發的維權應該注意的問題有:
1、受害者只需要證明自己路過某處並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輪到此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不能舉證或者確實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就需要此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本着對受害者負責的態度,因爲受害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受害者舉證不現實,所以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是出租房屋,就需要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的人,對房屋安全性負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爲房屋的所有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該承擔賠償義務。
二、墜物歸責的原則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墜物是由專門的部門來進行辦理,只要找到侵權者必定就需要承擔當事人的責任,如果在小區內發生的高空墜物,那麼在沒有找到侵權者的情況之下就會由管理人或者是所有人承擔,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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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任主體確定①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②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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