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由哪個部門負責
一、高空墜物由哪個部門負責
高空墜物的監管責任部門,市國土房管局,城鄉建委,建規劃局和縣財政局。
1、國土房管局
負責牽頭全縣高空墜物防範與管理工作,擬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方案,綜合聯繫、協調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組織召開處理複雜問題的聯席會議。負責業主大會活動的政策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單位和業主開展高空墜物防範和管理工作;對已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需要使用該資金進行排危的,啓動緊急使用程序及時撥付資金;負責作爲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建設的公租房、廉租房小區防高空墜物的監督管理。
2、城鄉建委
負責從建築設計上嚴格把關,規範建築物外牆、窗臺、陽臺掛件、空調機位等設定;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執行建築規範情況,查處違規行爲;認真履行鄉鎮規劃職能,從規劃層面把好鄉鎮建築防高空墜物關口;按照“兩防”等建築施工安全要求,嚴防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發生高空墜物事故;負責牽頭危舊房改造工作;負責從源頭控制建築物外牆瓷磚的應用;負責作爲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建設的建築的防高空墜物的監督管理。
3、縣規劃局
負責查處管轄區域範圍內違章建築物、構築物。
4、縣財政局
負責爲開展高空墜物防範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將經費納入相關單位的財政預算。
二、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物墜物責任】: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最後,國家相關部門對高空墜物的監管力度還是有限的,爲此居民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比如安裝監控、安裝防護欄、或者直接將窗戶進行改善。隨着房地產對高空墜物的重視,大多數房地產在建築房屋時也會考慮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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