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高空墜物罪認定標準是:只要犯罪分子從建築物或者高空拋擲物品達到情節嚴重的就可以定罪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於“情節嚴重”。“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爲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纔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從建築學角度來講,建築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
“高空墜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確區分的。如果高空拋物是在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的情況下故意將物體拋下,就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針對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爲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但如果只是因爲大意和疏忽、過失導致東西墜落則屬於‘高空拋物罪’。
二、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透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對於高空墜物的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動機和造成的後果來賠償和定責處理的,有關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的認定,都是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報警後根據司法機關的調查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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